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突出位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马一德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近10年来,我国建立起专业化、一体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但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仍然存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存在诸多难点痛点,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正遭遇瓶颈,重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作用一直被忽视。
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是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全链条司法保护的重要内核。人民检察院在追诉知识产权犯罪,通过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马一德指出,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技术化、专业化、复杂化的特点。然而,由于我国传统检察权行使机制并未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一般由刑事检察部门负责,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依然是民行检察部门负责办理,内部职能分散降低了法律监督专业化能力。实践中,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监督能力、手段较为缺乏,范围较窄,导致其对知识产权诉讼、行政执法难以形成实质监督,追诉知识产权犯罪困难,弱化了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
马一德建议,应当顺应国家发展战略布局,与审判领域改革齐头并进地全面完善专业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制。
“一方面,要系统布局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机构建设,逐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处理的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马一德说,从短期规划来看,应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和人才,实现刑事、行政、民事“三检合一”,允许地方按照保护需求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门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集中行使批准逮捕、公诉、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等各项职权。从长期规划来看,应当考虑系统整合检察专业力量,跨区域在省一级或按照大区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检察院,跨区域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
马一德认为,另一方面,要适应知识产权保护规律,深化改革检察权力运行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专家咨询和辅助制度,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实效,为知识产权保护贡献检察智慧。(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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