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条例》•专家讲】张志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

  • 靳东鹏
  • 日期: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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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20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半年多来,各级各界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扎实开展《条例》学习培训,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贯彻落实,进一步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推动新时代统一战线事业不断巩固发展。9月1日起,“统战新语”开设“学《条例》•专家讲”专题栏目,刊发有关专家学者的观点见解,以期对理解领会、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有所启发。

2020年底,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就此,北京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系博士生导师,宗教文化研究院院长,中国宗教学会副会长张志刚接受独家专访,就其中关于宗教工作提出的要点进行解读。

《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张志刚表示,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党的十九大报告里,将这一新的理论高度概括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他认为,在这一表述中,“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可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最大亮点”,它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贯主张的宗教政策——“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与明确的实践路径。

“这深刻地意味着,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照套国外学界的治理概念、理论与方法,而是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张志刚说。

那么,如何理解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张志刚认为,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向致力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主流是好的,是能够发挥更多更大积极作用的。因此要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其消极作用。这正是“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意义所在。

张志刚指出,要辩证地理解“导与堵”的矛盾关系,在坚持“以导为主”的大前提下,既要“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也要“堵之有方、堵之有力、堵之有效”,全面提升中国宗教的系统治理能力。

所谓“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其主旨就是要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优秀传统浸润,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所谓“堵之有方、堵之有力、堵之有效”,其要义就在于针对宗教领域现存的突出问题、重大风险,着重提升宗教问题的源头治理能力,最大限度地抑制其消极作用,如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渗透,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滋生蔓延,有力杜绝形形色色的非法传教活动,有力巩固宗教商业化问题的治理成果。

《条例》第二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张志刚就此谈到,这就客观地要求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彰显法治精神,提升整体协调、综合治理能力。

他表示,做好宗教工作必须要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宗教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这是由“政教关系的中国国情”所决定的。从社会政治层面来看,自“夏、商、周”三代,“浦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中国历史上不但从未出现“神权高于王权”的现象,而且从未形成宗教与政权势均力敌或平起平坐的局面。

张志刚表示,因此,一方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来行使政府权利,履行治理职责,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依法管理,充分意识到没有“法外之教、法外之人、法外之地”。总之,要构建“党的领导、政府主管、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新格局,“政策指导、以法治理、部门协调、文化引领”的新模式,并不断提升宗教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文章来源:统战新语   2021-09-10)